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

新生兒 報戶口 戶籍登記須知

我國戶籍法於民國20年制定,並自民國35年起在台施行,其中明文規定新生兒出生時由接生醫師或助產士開具出生證明書,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後15天內(戶籍法於民國86年修正為30天,民國97年修正為60),持出生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,逾期罰款新台幣300元~900

新生兒報戶口可否跨區辦理,因目前出生登記尚未開放異地受理申請,故新生兒之出生登記(出生後60日內為之),仍應向欲設戶籍當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。

辦理出生登記除以父母為申請人外,尚得以祖父母、戶長…等為申請人,申請時請攜帶出生證明書正本、子女從姓約定書、戶口名簿、身分證、印章,如委託他人申請辦理時,請另提附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生寶貝豬時,還是30天內登記戶口的規定,我們是過了2~3天才去登記戶口,被罰了75元。那時就覺得一點都不合理,戶政單位要求父母都要到場,不然要寫委託書。可是30天都還在坐月子呢,後來果然從善如流的改為60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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